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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南京都市圈9城互认互贷公积金!常州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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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看房
2024年05月04日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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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发布重磅公告:支持南京都市圈缴存职工在南京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南京市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享受住房公积金提取同城化待遇。适用城市包含南京市、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淮安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宣城市、在内的9个城市和地区。






图源南京公积金




南京都市圈9城公积金互认互贷


此次《关于都市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公告》表示,南京都市圈城市缴存职工在南京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南京市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参照在南京本市购房情况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这是经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会议讨论,各成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4年4月25日共同签署了《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约定推行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还贷提取同城化,逐步为区域内缴存职工提供统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服务。


《通知》还发布了2条附件,附件1对《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南京都市圈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进行了政策解读。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为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均在南京都市圈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并计算贷款额度。非南京都市圈城市缴存职工不参与贷款额度的计算。目前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首次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和第二套住房均为50万元/人、100万元/户。多子女家庭(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为60万元/人、120万元/户。贷款申请条件、材料、流程及贷后管理等事项按照本次实施办法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附件2对调整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南京都市圈购房还贷提取政策进行了解读。南京市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参照在南京本市购房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不受缴存职工工作地和户籍地的限制。南京市缴存职工在上述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取消原政策要求购房所在地应当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限制,参照在南京本市购房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不再查验工作地或户籍地材料。房屋套数和购房提取次数按购房地城市单独计算。






都市圈成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协议(图源南京公积金)




关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南京都市圈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南京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推动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业务和服务深度融合,4月25日,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会议在南京召开。会上,南京都市圈成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签署了《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为了支持南京都市圈缴存职工在南京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特制定本政策。


二、重点内容


1.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为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2.适用城市包括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淮安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宣城市。


3.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均在南京都市圈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并计算贷款额度。非南京都市圈城市缴存职工不参与贷款额度的计算。目前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首次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和第二套住房均为50万元/人、100万元/户。多子女家庭(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为60万元/人、120万元/户。


4.贷款申请条件、材料、流程及贷后管理等事项按照本次实施办法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南京都市圈购房还贷提取政策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南京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推动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业务和服务深度融合,4月25日,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会议在南京召开。会上,南京都市圈成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签署了《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为实现南京市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城市购房享受住房公积金提取同城化待遇,特制定本政策。


二、主要内容


南京市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参照在南京本市购房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不受缴存职工工作地和户籍地的限制。


1.政策适用城市包括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淮安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宣城市。


2.南京市缴存职工在上述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取消原政策要求购房所在地应当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限制,参照在南京本市购房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不再查验工作地或户籍地材料。


3.房屋套数和购房提取次数按购房地城市单独计算。


来源:南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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