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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常州市高品质住宅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后,近日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又发布了《常州市改善型住宅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提升常州住房品质。
一、已经产生销售行为或已供应、部分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经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建设高品质、改善型住宅的,可按照《常州市高品质住宅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中的相关建设标准,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市场定位、限制因素等选择部分条款执行,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二、优化规划许可变更程序。
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采取公示、公告等形式征求社会意见。
三、支持探索新型开发模式。
土地出让后,在确保安全、消防及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公众可参与设计住宅产品,如户型定制、外立面风格、室内装修等。
四、一层庭院类产品应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中对庭院进行标注,并按程序进行批前公示。一层庭院内的绿化面积不计入地块绿地率。
五、住宅首层主要公共出入门厅可不计算容积率,且不作为公建配套的计算基数。
六、与住宅套内空间连接,具有储藏等居住附属功能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小于2.2米的,可不计算容积率且不作为车位、公建配套的计算基数。
八、本意见未明确的,按《常州市高品质住宅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意见与其他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七、设置下沉式天井用于公共空间或以改善地下室、半地下室室内环境的住宅建筑,当天井面积大于9平方米,天井的地面标高视同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该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容积率计算规则按本意见第六条执行。
九、溧阳市、金坛区可参照执行。
十、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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