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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起,《常州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规定了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房东不能只关注收租的权利,还应积极履行多项应尽义务。那么房东在出租房屋时,需要注意哪些呢?
下面这些法律义务,作为房东一定要提前知晓。
房东不得向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或者未经监护人同意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对承租人、实际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要及时申报登记。
房东发现治安安全隐患或者承租人、实际居住人涉嫌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解除租赁合同。
哪些房屋不可以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用于居住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村(居)民自建住宅出租用于居住的,出租人应当在出租前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房东遇到租客提出房屋存在问题或需要维修时,要及时到房屋内查看,并及时解决问题。即使租客未提出问题,房东也应当定期向租客询问房屋及设备设施的情况,以确保安全。
一旦因安全隐患导致租客伤亡,无论房东是否知情,都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租客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房东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要求房东赔偿相应的人身、财产损失等。
租赁住房的出租人是租赁住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房东也需要对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负责,不得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用于出租;
应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应按约定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未约定的由房东承担;
对承租人、实际居住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发现火灾隐患或承租人、实际居住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消除或制止;
对居住出租房进行维修管理,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迅速组织人员扑救火灾。
首先我们要知道,合同里的免责条款不可以全部规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也就是说,即便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写下,如“房屋出租后,因为安全隐患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签署合规符合标准的合同,既是对租客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一)《民法典》第711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二)《民法典》第716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民法典》第722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房东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特别是很多人平时工作忙时间不充裕,或是身在外地往返费时,很难对出租的房屋进行细致、及时的管理。这种情况下,正规靠谱的租房托管服务能帮房东解决不少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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